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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9789 | |
发文字号:定政发〔2022〕15号 | 成文时间:2022-12-16 |
发文机关:定襄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日期:2022-12-23 |
时间:2022-12-23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55项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行政执法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业、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内的职权进行名称变更、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级公安、司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求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经全省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
三、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以综治网格为主,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附件:定襄县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试行)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