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定襄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定襄县委、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定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襄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定襄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政策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加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的宣传推广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推动定襄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走出去。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文博事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和文博事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指导文创产品的研发利用工作,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以及文博社团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文化、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五)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

  (十七)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坚持文物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条 定襄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业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督察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办理党组日常工作事宜;负责党组和县委的党务联系;负责干部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定点扶贫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全县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研究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县内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管理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监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工作。

  负责本部门广播电视方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广播电视方面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拟定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综合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统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工作绩效考评;负责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监督落实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监管制度;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案件办理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文化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文化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

    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指导全县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审核推荐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等业务和建设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促进传统工艺振兴。

  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文化公园建设;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文化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县级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行业扶贫工作;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二)旅游股

  拟订全县旅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县旅游业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

      负责全县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智慧旅游;承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统筹指导旅游市场开发,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指导旅游商品研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审核、报批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项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拟订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旅游市场监管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监督、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业务工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全县导游等资格认证相关工作;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旅游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县级重点及基层旅游设施建设;督促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实施;负责行业扶贫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文物股

  监督指导全县文物行政执法、文博安全督察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资源的调查、认定和数据库建设;编制全县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组织指导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核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工作;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文创产品研发工作;承担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任务;组织编制全县文博事业统计资料。

  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编制文物维修保护与抢救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管理指导全县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做好文物方面有关方案的审核工作。

  负责文物科技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信息化和行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博物馆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工作;负责社会文物管理工作;协助行政审批管理科做好博物馆藏品预防性保护和陈列展览项目审核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第五条 定襄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定襄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定襄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