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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0 08:10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培育工作,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安排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培育的专项资金,县财政根据项目建设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做好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拨付,对送审资料齐全的项目服务做好预算评审,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商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财审和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培育主导产业。支持对农产品认证体系、追溯体系、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根据定襄县实际情况制定产品标准,建立和完善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电商产业供应链。
(二)培育引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引进培育一批电商龙头企业,对注册和引进到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乡村e镇内电商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在电商平台建设山西定襄产品特色馆;支持开展金融扶持,对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优惠金融服务。
(三)发展跨境电商。支持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应用企业和跨境电商人才;支持对接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速卖通等第三方平台资源;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孵化)基地和服务中心。
(四)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支持打造做强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一批“小而美”特色产品自主品牌,开发一批适销对路的网货产品,建立区域公用品牌运行和管理制度;支持做好品牌营销推广,组织品牌线上、线下营销推广活动,畅通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五)培育乡村e镇商业带头人。支持建立电商产业培训孵化中心,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商业带头人;支持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培训机构、协会对县、乡(镇)政府机关、企业、合作社、农牧民、农村青年、待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就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培训,加快培育一批兼具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复合型人才;支持建设网红直播基地,举办创业创新和技能大赛。
(六)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支持建立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支持建立电商产品展示体验中心,宣传展示推介定襄优特产品和优势资源;支持建立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平台。
(七)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立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物流配送中心,整合招引物流、快递企业入驻,实现仓储,货物分拣等基本功能;支持寄递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八)开展乡村e镇招商引资。支持开展座谈会、联谊会、主题推介会等形式多样的招商活动以及“政务政策服务日”“政务政策周”等活动;支持建立电商企业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九)开展创业创新及规划、宣传。支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推动创业孵化和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有机结合;支持为推动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制定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有关“乡村e镇”政策方针、成果展示等示范创建内容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平台建设,不得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严禁将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培育资金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各支持方向使用比例按照《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晋商建函〔2022〕376号)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优质行业资质以及丰富运营经验的相关电子商务服务机构。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符合当年度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及项目建设合同条款进行拨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拨付由承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由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验收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主管部门按照审核验收结果和当年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提请县政府研究,县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县主管部门牵头对项目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报告,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项目自查自评整改完成后,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对整体项目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实;完成后上报忻州市主管部门审查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审核,并接受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项目要求完成的时间内实施完毕,如项目不能按期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加快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县主管部门下达通知后3个月内,将全部资金如数缴回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承办单位(企业)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资格;对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晋财省直预〔2021〕9号)、《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资环〔2021〕89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定襄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