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4 18:58 大 中 小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2021年初我局牵头启动了南林木遗址等2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工作。
二、划定原则
保护范围的划定以文物古迹的真实性、总体格局的完整性、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性为首要原则。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文物周边环境的安全性、景观的协调性和视廊通畅性为原则。
三、划定过程
2021年3月份以来,我局组织文物专家和专业地形测绘技术人员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全县2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在划定和编写工作过程中,征求了自然资源厅以及规划部门的意见,经多方沟通协调和论证,最终形成了《南林木遗址等2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了《关于公布横山遗址等2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定政发[2021]23号)文件。
四、划定结果
此次共划定公布了2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中古遗址10处,古墓葬6处,古建筑6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处,石窟寺及石刻1处。
五、保护措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保持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损害及破坏,确需维修的,必须依法按程序申报。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确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在取得文物和规划部门的同意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相关文件:《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横山遗址等2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