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2 20:51       大    中    小     

  背景依据

  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办法》(以下简称“一决定一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1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128号),依法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食、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强化非食用性利用监管,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维护生物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特出台此文件。

  目标任务

  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行为。

  主要内容及具体举措

  一、全面压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一决定一法一办法”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128号)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担当起属地管理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转产转型、病病防控、食品安全管理、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发挥指导监督的作用,构建形成上下协调、分级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全县行政区内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要严格落实禁食措施。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管理,做好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衔接,严格执行名录管理制度。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完善联防联控体制机制

  县人民政府建立定襄县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协管副秘书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召集人,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文教体委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管理局、县信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置、防疫、补偿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和联防联控;开展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联合执法,通过信息互通、科研协作和平台共享等方式,实现各环节、全链条、全方位、无缝隙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尽快组织开展工作。

  四、积极稳妥抓好禁食野生动物退养处置工作

  按照“依法依规、科学研判、分类处置”的原则,有序退出和处置禁食在养的野生动物,对本行区内在养的野生动物转产、补偿、处置等问题精准研判,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落实分工责任,明确时限要求,妥善有序完成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后续工作。

  (一)有序退出从业机构

  1、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无证、超范国养殖成者存在违法行为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并要求其限期交出野生动物。

  2、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经营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按照要求由发证单位陆续撤回、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能转为非食用目的的换发新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

  3、对以食用为经营目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繁育的种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并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合法养殖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遵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1号)通知精神,由林业部门牵头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归口业务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管理衔接、许可互认、证件换发和档案移交工作,原发许可证件或文书同时作废。

  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后续监管,防止随意放生、滥用、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

  4、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1号)通知精神,对药用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活动,即日起恢复审批办理,以推动复工达产。其他管控措施仍按2020年2月1日《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通告》执行。因科研、药用、医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批、监管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的行为。

  5、要尽可能保障受影响养殖户的利益,对养殖户采取投入、金融、土地、税收、技能培训、扶贫等多种政策,积极帮助养殖户实现转产、转业。

  (二)科学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妥善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科学稳妥处置退养动物。

  1、放归自然。对于适宜在我县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及乡村配合实施放归。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2、转作他用。对于转作科研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科技、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药监、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的,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实施。转作他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按时移交到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林业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兽医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审慎处理,坚决防止可能的疫源疫病传播风险。

  五、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林业、农业农村和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积板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制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预案,防止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随意进行野外放生,防止人、家蓄家禽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加大对所辖区域内所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集群活动地、候鸟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力度,加密巡护监测网络,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技术支撑,确保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高效运转。进一步建立健全管控责任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加强巡护救护和收容安置工作

  建立辖区内公益性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及时就近收容救护受伤、受困野生动物,不具备建设专业专门野生动物收容安置机构的,可依托经过合法审批的较大型养殖场所承担救护收容工作。各级财政应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强化设施设备、药品机械和饲料供应保障。

  七、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林业、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巡护检查,联合打击各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完善野生动物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加大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加强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执法监管,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餐馆、酒店。公安、农业农村、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与执法监管。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要广泛深入宣传“一决定一法一办法”,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倡导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类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滋食野生动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关爱野生动物的新局面。

 

  相关文件: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