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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襄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02 18:01       大    中    小     

  总体要求

 

  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

  到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全省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确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政策背景

  一、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

  三、《指导意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和《实施意见》出台

  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发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

  有调查显示,当前全国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仅为5%左右,近80%的婴幼儿是由祖辈勇者不惧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幼儿照护负担较重。根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统计资料,2014年,OECD的33个国家平均入托率达到3377%。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职业女性人数增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再生育的突出因素,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家庭育儿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家庭照护弱化,年轻人更倾向于把婴幼儿交给专业照护机构来照料。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2020年4月8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我省区域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或省级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以要幼儿照护服务的,应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第九条:托育机构应当在登记或业务范围增加托育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十条:托育机构可通过PC平台登录托育机构备案系统(网址:https://ty.padis.net.cn)或通过手机APP(二维码见附件1)平台登录托育机构备案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2、3),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4.5)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已登记或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襄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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