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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7129 | |
发文字号:定政通〔2021〕1号 | 成文时间:2021-01-22 |
发文机关:定襄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定襄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日期:2021-01-27 |
时间:2021-01-27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
为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特发布禁火令: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
二、禁火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农田焚烧秸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坚决杜绝在林区内进行烧荒、燎堰、烧烤、吸烟、爆破、狩猎等一切可能引发火情的活动。
三、春节、清明节、农历十月初一期间和殡葬等进行祭祀活动,严禁在坟头、野外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植树、敬花等文明祭祖新风。不得经营、销售冥纸冥币等祭祀物品。
四、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六、禁火范围内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七、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擅自野外用火者,由公安和林业等部门依法严厉惩处,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村、林场及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同时,要在林区、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重点地段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严防死守。
九、全县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如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350-6036858、火警119。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