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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7024 | |
发文字号:定政通〔2020〕1号 | 成文时间:2020-01-20 |
发文机关:定襄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范围的通告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0-01-27 |
时间:2020-01-27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发〔2018〕32号)和《定襄县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定政办发〔2019〕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襄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调整为:三环路以内区域和周边区域(晋昌镇王进村、北西力村、南西力村、董村、西河头村辖区、杨芳乡庄力村辖区),总面积约19.853平方公里。
二、2020年禁煤区范围调整为:县城三环路以内区域,约14.474平方公里。
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含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禁止居民个户燃用硫分超过0.5%、灰分超过10%的不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提倡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四、在禁煤区内,全部采用清洁能源取暖。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个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对违反规定的,能源、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晋昌镇等部门依法没收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和炉具并进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全县范围内的民用煤及其制品储售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经销,经审查批准的民用煤及其制品储售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向禁燃区内销售硫分低于0.5%、灰分低于10%的合格燃煤及其制品,向禁燃区外销售硫分低于1%、灰分低于16%的合格燃煤及其制品。
六、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设立各类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储售点,违反规定的,由能源、工信、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晋昌镇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定襄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交通、工信、能源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禁止任何煤炭生产企业直接向定襄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煤炭燃料及其制品,违反规定的,由能源、工信、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禁煤区内所有单位、工商经营户和村(居)民个户要自觉对现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进行清理并实现“清零”。禁燃区的所有单位、工商经营户和村(居)民个户要对现存不符合规定的煤炭燃料及其制品进行清理并实现“清零”。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2369、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定襄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和定襄县禁煤区范围示意图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定襄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定襄县禁煤区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