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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4112 | |
发文字号:定政公〔2024〕10号 | 成文时间:2024-12-16 |
发文机关:定襄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定襄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4-12-16 |
时间:2024-12-16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利用现状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位置:晋昌镇南关村。
拟征收面积为:1.1137公顷。
土地利用现状:拟征收土地1.113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水浇地1.1137公顷)。
征收目的:住宅及道路用地
二、征地补偿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晋昌镇南关村:土地补偿费40.8951万元;安置补助费61.3426万元,生产生活补助费用3.0070万元。
征地费用标准:县城规划区内为6.3000万元/亩。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6000万元。
青苗补偿费均无。
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按照定政发〔2015〕11号文件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征地总费用内。
(二)社保安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社保安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三)申请登记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异议反馈渠道和复议诉讼权利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定襄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022453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