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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033 | |
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24〕19号 | 成文时间:2024-04-18 |
发文机关: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襄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04-25 |
时间:2024-04-25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定襄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
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定襄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杜绝企业“带病”恢复生产建设,保障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能够安全平稳地恢复生产和建设,把好安全生产第一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县政府成立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主要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抽查工作。
组 长:武 强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杨 洋 县公安局政委
侯彦君 县人社局党组书记
徐树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梁津健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李晓谦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兰茂林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铁飞 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局长
郭建壮 县供电公司经理
曲建钢 晋昌镇镇长
王邵峰 河边镇镇长
赵国祯 宏道镇镇长
张海峰 蒋村镇镇长
王亦男 季庄镇镇长
张灯文 神山乡乡长
刘 勇 南王乡乡长
信宇飞 受禄乡乡长
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
二、验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晋安办发〔2021〕52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安办发〔2023〕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三、验收范围
证照齐全或基建批复在有效期内,申请恢复生产或建设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整顿,查清事故原因并整治整改到位后,申请恢复生产或建设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
四、非煤矿山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
1.资源整合矿山必须是一个公司、一个采矿证、一个独立经营管理的主体。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不设置1个生产系统的需由专业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充分论证;
2.现有生产系统或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基建矿山建设方必须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方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方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建立完整真实的监理日志;
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相邻矿山的井巷没有相互贯通现象,主要开拓系统的位置必须与设计相符、现状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一致;
6.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没有资质挂靠或转包分包行为;
7.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外包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按要求配备五大员(露天矿山为三大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有地质、测量、采矿、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必须分别达到1人以上(严格按照《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
8.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承诺直接领导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少于10个工作日,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9.供电系统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井下一级负荷实现双重电源供电。长时间停用的用电设备再次启用要对开关柜、断路器、变压器、电缆进行电气试验,按规定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并检验合格;
10.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井下彻底取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临时存放点;
11.按要求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手段开展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落实了相关防范措施且与生产和建设有关的采空区得到有效治理,并经专家验收通过;
12.露天矿山严格实行台阶(分层)开采、湿式凿岩作业、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
13.不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重大隐患项;
14.排查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15.生产地下矿山、中型以上露天矿山应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等级,小型采石场、砖瓦粘土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等级;
16.受政策影响,企业标准化到期未复评或新建矿山企业领取许可证半年内未完成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可先行复工复产,企业应当在政策影响期满后,3个月内取得相应的标准化等级。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迟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满足复工复产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先行复工复产。企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期满1年后,3个月内重新取得相应的标准化等级。
(二)尾矿库
1.新、改、扩建尾矿库有合法用地手续;
2.现有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资质挂靠或转包分包行为;
4.尾矿库必须有符合规程要求的坝体稳定性勘察分析报告、排洪系统检测报告以及当年的安全复核性报告、一库一策、调洪演算等;
5.尾矿库按要求配备“三大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管理工作;
7.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8.尾矿库应设置排洪设施,排洪系统无堵塞或坍塌现象,排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9.尾矿坝上和库区周围无私挖滥采和非法爆破行为;
10.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并进行安全性复核;
11.不存在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所列19项情形;
12.排查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五、验收程序及标准
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应重点突出非煤矿山是否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基本条件,不符合任一基本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
停产停建3个月以下的证照齐全或基建批复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复工复产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经企业上级公司(没有上级公司的由本级验收,下同)对照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基本条件及复工复产验收表(附表5、6、7)内容对标验收合格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印证资料,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附表5、6、7),现场验收合格并将现场检查所发现隐患整改销号后,填写复工复产验收审核表(附表1)并报县长签字同意,由县应急管理局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因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企业自行停产停建1个月以下的证照齐全或基建批复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复工复产前,由企业上级公司对照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基本条件及复工复产验收表(附表5、6、7)内容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企业组织复工复产,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停产停建3个月以上的证照齐全或基建批复在有效期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复工复产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经企业上级公司对照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基本条件及复工复产验收表(附表2、3、4、7)内容对标验收合格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印证资料,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报请县复工复产工作领导组同意,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附表2、3、4、7),现场验收合格并将现场检查所发现隐患整改销号后,填写复工复产验收审核表(附表1)并报县长签字同意,由县应急管理局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复产。
停产停建超过5年的非煤矿山申请复产复建时,相关部门需对资源储量和采掘现状对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核实。停产非煤矿山资源储量与停产前备案储量不符或采掘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一律不得通过复产验收;停建矿山动用资源储量或建设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建验收。
复工复产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之前由县应急管理局告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定襄县应急管理局适时通过抽查、突查、按区域督查等方式对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程序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履职不力、把关不严导致企业“带病”复工复产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抓好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的重大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一线督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审批,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不走过场,保证工作质量。
(二)推动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忻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合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忻安办发〔2023〕80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协同配合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不得以任何理由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非煤矿山(尾矿库)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严防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
(三)严格审核验收。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坚决做到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实行挂牌督办,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四)压实主体责任。各类批准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复工复产工作。要严格按照设计组织生产或建设,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地下矿山在复工复产准备和隐患排查整改期间,必须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不得以整顿为由组织生产或建设。未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之前,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开工恢复生产和建设。
(五)强化法纪意识。参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依法查处;要坚持正风肃纪,做到思想不放松,行动不逾矩,轻车简从,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表:1.定襄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审核表
2.定襄县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通用部分)
3.定襄县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
4.定襄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
5.定襄县地下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三个月以下)
6.定襄县露天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三个月以下)
7.定襄县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表
8.定襄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