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 定政办发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24-01292 | |
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24〕9号 | 成文时间:2024-03-20 |
发文机关: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日期:2024-03-27 |
时间:2024-03-27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直相关单位、各国有企业: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1〕42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3〕53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按规定比例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省、市、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国有企业改革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收支平衡,量力而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实事求是,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五)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流程绩效管理,按规定纳入人代会报告范围,依法公开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县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企业,以及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县国资预算单位和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修)订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二)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
(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布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工作;批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表;按程序调整预、决算事项;
(四)布置收取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工作,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协助县财政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协助县财政局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决算报表;
(三)协助县财政局组织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四)组织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审核;
(五)指导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协助县财政局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组织对县级所属国有企业进行年度审计、督促国有资本收益缴纳入库以及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提出分配意见;
(八)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十条 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报表编报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组织收取,县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省、市、县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县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指依据国家和省、市、县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安排的相关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所出资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持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等形式的,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具体比例由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全县宏观政策及有关中期财政规划等要求,编制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全县经济发展规划等;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家和县级确定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县财政局印发的编制年度预算的通知;
(六)上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及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八)其它有关的政策、文件等。
第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县财政局按县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布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明确预算编制要求和报表格式;
(二)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管理的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县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向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并抄报县财政局;
(四)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制度要求测算国有资本收益数额,县财政局审核并汇总所管理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
(五)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六)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在20日内向有关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国资预算企业批复预算。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后应于15日内通知所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具体收缴,县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县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门可以向县级国资预算企业预收国资收益,但应建立定期清算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按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三)因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预算执行环境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情况的。
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市、县增加不需要县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决算编制统一要求,部署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下发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八条 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部门、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批复决算。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信息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件成熟时要实行动态监控。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使用绩效。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