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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3478 | |
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23〕37号 | 成文时间:2023-09-07 |
发文机关: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3-09-14 |
时间:2023-09-14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定襄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5.《山西省气象条例》
6.《定襄县城市总体规划》
7.《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第五条 规划编制原则
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
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73年。
专项规划范围: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七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1.根 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定襄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
2.根 据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3.为保护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2.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定襄县现状及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体界线上设置界碑和界桩,保护范围界线的控制点明确地理坐标。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位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体现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凡将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新建项目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定襄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定襄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襄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