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 定政办发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23-13465 | |
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23〕48号 | 成文时间:2023-11-01 |
发文机关: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襄县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论证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3-11-08 |
时间:2023-11-08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定襄县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论证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定襄县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论证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637号)文件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我县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扛起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树牢耕地保护意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党政同责、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的思路,规范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严守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二、目标原则
为全面巩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遵循“总体稳定、局部处置”的总要求,坚持底线思维、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认真查清核实国家、省下发图斑和县级自提图斑,积极稳妥进行整改恢复和调整补划,按期完成我县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方式
对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非耕地图斑和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通过调整补划和整改恢复二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调整补划类型
1.“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前(2022年9月底),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建设用地(已取得相关用地手续,提供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批次和增减挂钩项目批准文件作为举证材料);
2.“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前,已依法依规办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备案手续的(已取得相关用地手续且已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备案并提供设施农业用地文件作为举证材料);
3.“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前,已依法依规批准的探矿权(县级证明+储量核实证明)、露天采矿权(煤、铁两种矿,必须有全国统一配号,坐标范围要一致);
4.“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前,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光伏方阵(必须在自然资办发〔2022〕45号发文之前已立项,已取得用地手续且已开工建设提供光伏项目批复文件及现场照片作为举证材料);
5.对于基本农田范围内原有的农村道路、沟渠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未及时纳入“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的,应及时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变更地类,经举证确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前已经形成的(包括土路后原址翻建、硬化的情形),可以纳入本次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范围,按要求进行调整补划(乡镇政府证明,现场照片作为举证材料);
6.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前非耕地图斑形成的农村宅基地;“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前已建且有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允许保留情形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前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但尚未建设的,经举证可以纳入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范围按规定开展调整补划(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乡镇政府证明作为举证材料);
(二)整改恢复类型
1.必须恢复整改
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挖湖造景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2.确实无法恢复整改
(1)由县乡(镇)政府或各类工商资本通过流转耕地的方式实施的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等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但对于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因素,留出合理过渡期,经论证确认无法恢复的允许异地恢复并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且同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2)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基础设施等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无法整改恢复的,经论证可以调出,异地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且同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
(3)受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生产或农民意愿等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整改恢复的,经论证可以调出,但要异地恢复并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包括:2020年底前,在山区坡地上因农业结构调整由农户在自家承包地上自发栽种林(苗)木、果树、花卉的;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规定情形的;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涉及少量占用的;自然灾害损毁、采矿塌陷无法复耕的;河流水面自然扩大形成的未利用地。
(4)对整改恢复的耕地,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必须由经营者个人、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2024年5月前播种出苗的承诺书,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作为必备印证材料上报上级认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今年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党政同责“首考”之年,也是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两考合一”的“首考”之年。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全面统筹谋划,迅速安排部署,主动担当作为,强力有序推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进而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为推动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工作赢得先机。
(二)全力抓好落实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紧盯工作任务,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准施策,严肃认真开展核实处置工作。各乡(镇)负责各自辖区内下发图斑的外业实地核实、制定处置方式和计划、按期报送举证材料,做好就地恢复整改和复耕复种,做好上级审核未通过图斑的整改,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1.确实无法恢复举证论证资料
2.耕地恢复整改现场验收确认表
附件1
确实无法恢复举证论证资料
类型一:
1.县乡政府或各类工商资本通过流转耕地的方式实施的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确实无法恢复的需提供2020年9月底前种植的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和历年影像资料和现场照片;
2.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的需提供村委会、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和历年影像资料和现场照片;
3.乡(镇)政府论证意见。
类型二:
1.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县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2.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公用设施)等需提供2022年9月“三区三线”启用前建设的需提供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影像资料和现场照片;
3.乡(镇)政府论证意见。
类型三:
1.受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生产或农民意愿等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整改恢复的,在山区坡地上因农业结构调整由农户在自家承包地上自发栽种林(苗)木、果树、花卉在2020年前种植的,需提供乡(镇)政府相关和部门证明、历年影像资料和现场照片;
2.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规定情形的需提供国家退耕还林的正式文件及矢量范围(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3.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涉及少量占用的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现场照片;
4.自然灾害损毁、采矿塌陷无法复耕的、河流水面自然扩大形成的损毁地块需提供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历年影像资料和现场照片。
附件2
耕地恢复整改现场验收确认表 |
|||||
单位:亩 |
|||||
恢 复 耕 地 地 块 信 息 |
图斑编号 |
图斑 面积 |
村名 |
恢复 主体 |
实际恢复面积 |
村委会意见 |
|||||
乡(镇)政府 验收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