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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

 时间:2023-03-15 13:42       大    中    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

  晋政发〔2022〕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有力部署,扎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和国发〔2021〕26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依法、全面、准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山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

  1.扎实开展行政处罚法培训工作。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行政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对全省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法的全覆盖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法的培训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2.健全行政处罚法培训制度。聚焦行政执法人员的多样化培训需求,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范围,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二)严格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3.做好清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不合理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2022年12月底前要依法废止、修改,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4.健全立案制度。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审核、监督等制度,细化立案标准、程序、期限、责任等内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立案后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5.严格听证程序。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6.严格规范委托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委托,要于2022年12月底前进行清理;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于2022年9月底前依法进行完善。清理和完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省司法厅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三)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7.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编制并公开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任务。(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8.严格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程序。对于跨领域跨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9.做好乡镇(街道)赋权的承接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行政处罚权的下放承接工作,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省人民政府将根据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的定期评估结果对下放的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落实)

  (四)宽严相济实施行政处罚

  10.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乱罚款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行政机关对一定区域、行业、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11.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省、市两级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按照《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规定,于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备案并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省司法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机关落实)

  12.推广包容免罚模式。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经验,对“六新”实施“三张清单”制度,2022年12月底前要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领域,依法编制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在本级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五)加强行政执法协作配合

  13.强化部门执法联动。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协作、联合会商等机制,推广执法检查“综合一次查”试点经验,提升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高效性、规范性。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一处发起、全网协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14.强化执法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先行推进高频行政处罚事项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5.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行政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加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技术故障。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未经法制或技术审核、不符合标准、设置不合理、标志不明显、未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或者泄露个人信息的,其记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16.推广信息化执行手段。广泛运用行政处罚电子化便民措施送达文书和收缴罚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依法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的,要依法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电子票据。(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七)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7.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监督职责,规范执法监督内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监督能力,确保执法监督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逐步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18.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积极探索执法工作报告、执法统计分析、执法争议解决、执法专项监督、执法案例指导、执法绩效评估等新的监督方式,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19.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执法事项、执法行为,部署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等行动,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率。(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好行政处罚法作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加强和改进相关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处罚法各项贯彻实施工作落地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发挥各类媒体、平台、阵地作用,运用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村(居)法律顾问等队伍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开展专题宣讲,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

  (三)加强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梳理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经验做法,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推动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1996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9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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