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定襄县委、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定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定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定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定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全县城市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负责研究起草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负责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及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推进城市生活减排工作。
(五)负责制定县本级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运营、维护、管理、考核工作;承接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拟定县本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九)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县级标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全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提出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
(十)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县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
(十三)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县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四)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履行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责。拟定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法审批相关事项。
(十七)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八)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设战时人口疏散基地;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
(十九)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
(二十)负责开发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二十一)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理论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二十二)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二十三)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二十四)战时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人民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将原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3.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4.将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职责,县公安局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以及县地震局承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职能等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第四条 定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文书档案、后勤保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局领导督办突发性重大事项。
承担本部门人事教育职责。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设置、人事劳资、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任免、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培养、选拔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技术工人考评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鉴定工作。拟定全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本部门党务职责,履行党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承担本部门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承担住建各项资金与国有资产管理及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责;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和行业经济活动的内审工作;会同专业科室做好全县各类专项资金的汇总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综合建设管理股
承担全县城市建设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职责。参与拟定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县本级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道路桥梁及综合交通设施、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县本级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年鉴的编纂;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履行全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推广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指导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县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履行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承担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县相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核和管理;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推进城市生活减排工作。
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定襄县本级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维护养护建设工程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定襄县本级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养护建设工程的考核工作。
承担住房保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职责。负责定襄县城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综合评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县直管公房资产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职责。负责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系统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县本级城市管理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紧急状态下城市防汛、防灾、减灾工作。
承担建筑节能和科技管理职责。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鉴定;管理全县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指导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科技产品的检测、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现场监管;负责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负责县本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与建设。
承担建筑市场管理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在建建设工程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企业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承担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工作目标,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功能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建设、质监、监理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负责指导管理已建人防工程,对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的设施设备进行监管。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统计和技术档案管理,组织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培训。组织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涉及人防工程建设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民防空系统行政执法。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加强人防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推进全县人防指挥机构、指挥场所、指挥手段、指挥机制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方案。编制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指挥各乡(镇)人防开展指挥业务系统建设。组织全县人防警报统一试鸣,指导各乡(镇)结合试鸣做好各类业务训练。牵头处理人民防空突发应急事件。负责人防指挥通信工作纳入县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推进人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军民融合发展,承担应急、反恐工作。拟定训练计划,督促和指导全县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试点建设人防新型专业队伍,推进人防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指挥通信业务培训。组织参加全市人民防空演习,并组织全县人民防空演习演练。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指导全县人口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完善应急应战功能。负责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普法宣传、普法教育、法治培训,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全县人防部门开展“五进”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综合执法管理股
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拟定县本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12319城市服务热线的监督管理。
承担本部门政策法规职责。组织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履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负责和指导本系统普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四)综合行政审批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第五条 定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定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定襄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