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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4 00:00 大 中 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0-6077111
通讯地址:定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股
邮编:035400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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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襄县飞泰锻造厂年产600吨锻件法兰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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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审管环保发〔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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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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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