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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9 23:04 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定襄县委、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定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襄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关于卫生健康体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体育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做好全县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三)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的监管实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拟订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中医药振兴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十四)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体育发展战略,协调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全县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十五)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竞赛,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青少年体育以及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十七)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场馆(地)和设施的建设及布局。研究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归口管理并发展体育市场,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八)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和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制定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九)指导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全县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编纂体育文史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定襄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目标,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落实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强化基层服务网络功能,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贫困地区和生活因难群众倾斜。三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县域综合医改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创新和转变监管方式,构建协同顺畅、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四是更加注重老年健康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规范和优化办事流程,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推动文化体育综合执法,进一步明确高危体育项目监管职责。推进体育赛事管办分离,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便民化。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开展全县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定襄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治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落实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专科医师等培训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以及个体门诊等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财务股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拟订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控制机制,发挥审计监督参谋助手作用,承担重大决策的事前审计监督;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承担卫生项目实施的全程检测和绩效考评工作;承担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测,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法制和疾控股
配合上级做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承担地方标准有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组织推进法治建设,承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负责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承担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制度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
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依法管理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置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落实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四)医政股
落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协调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中西医结合政策。指导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推进中医药文化继承发展。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五)基层卫生和妇幼健康股
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女卫生、儿童卫生、生殖健康工作,推动生育全程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六)人口与家庭发展股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与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推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落实。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七)体育股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全县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和组织建设。承办全县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指导全县各部门和行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社会体育的发展。承担有关群众性体育活动竞赛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审批工作。
研究落实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设置、布局。研究落实全县体育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体育竞赛管理制度。负责全县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专业运动队的保障工作。组织重大区内外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承担有关体育竞赛的审批、申报工作。负责赛风赛纪工作。负责办理裁判员、运动员的注册和审批工作。
研究拟定全县体育科技、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体育运动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负责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研究拟订全县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协助教育部门指导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县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青少年体育比赛参赛工作。
组织落实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并协调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承担卫生健康战略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组织落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县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及时发现和报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承担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定襄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