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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7 16:16 大 中 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为社会及公众服务的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应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县政府:
1、县政府领导及其分工;
2、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县政府文件;
6、县政府规章和工作规则;
7、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县政府人事任免;
9、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县政府部门:
1、部门职能类
包括领导班子介绍、分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部门职能等(含下属单位)。
2、内设机构类
包括内设机构的职责、联系电话、负责人等。
3、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类
包括部门工作规划、部门业务工作计划、规划工作进展等。
4、部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类
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5、行政许可类
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承办科室(单位)、承办期限、公开形式、受理电话等。
6、人事管理类
指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职务提升公示等人事信息。
7、财务管理类
包括收费事项名称、公开方式、工作程序、承办科室(单位)、执行情况、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8、业务管理类
包括业务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等。
9、其它类
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县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按年度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县政府信息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等设施,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县档案局作为查询、利用县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定襄县人民政府或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0-6022350
传真号码:0350-6030966
办公地址:定襄县晋昌大街1号(政府大院一号楼)
邮政编码:035400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申请表》请在定襄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如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特殊信息,需提供该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0、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1、申请人无故不提供相关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提供自身与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委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