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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粮食局关于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12-05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粮食局关于举办2018山西产销衔接会的通知》(晋粮调字〔2018〕127号)精神,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确保粮食供求平衡,现就促进我县粮食产销合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长期稳定、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产区和销区粮食加工、饲料生产、贸易企业(以下统称“粮食企业”)开展购销对接,培育一批跨区域,联结产区和销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逐步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的产销合作格局。发挥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加强产销合作,实现粮食合理、有序、顺畅流通,使产区生产的粮食有稳定的销路,销区需要的粮源有可靠的保障。进一步发挥我县粮食生产优势,按照市场需求生产优质玉米、高梁,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深化与主销区合作,保障我县为主要原料的饲料、制酒、酒精等生产企业提供所需玉米、高粱有稳定的销路,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开展企业间粮食战略合作,推动粮食产销合作。发挥政府引导、调控作用,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营造有利于产销合作的环境和氛围,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健康发展。  

  (二)市场调节、企业运作。坚持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为产销合作主体,按照市场机制,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三)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坚持开放合作,鼓励跨区域经营。统筹利用省内外两种市场资源,发挥我县粮食企业自身优势,在销区设立销售网络;到产区采购粮食,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支持产区粮食企业到我县设立仓储物流设施,开展粮食贸易。  

  (四)长期稳定、共同发展。通过粮食产销合作,使我县企业与省外大米、面粉主产区,省外玉米、高粱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合作双方共同发展。  

  三、发展形式  

  (一)组织参加粮食产销合作交易活动。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粮食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等产销对接活动,增进企业之间的交流和贸易往来。一是组织参加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哈尔滨举办的“中国粮食交易大会”重点推介本地生产的优质粮油,引导农民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品种,带动农民增收。二是组织参加山西省粮食局朔州市人民政府在朔州市举办的“山西省产销衔接会”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洽谈会,与主产(销)省粮食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二)签订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开展企业间粮食战略合作,签订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开展企业间粮食产销合作,与产区粮食企业签订大米、面粉销售协议(合同),与销区粮食企业签订玉米、高粱采购协议(合同)。  

  (三)大力开展订单收购。企业按照市场需求与粮食生产者签订收购订单,用订单引导生产,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发展优质粮油。鼓励我县企业到粮食主产区开展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或者委托主产区粮食企业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  

  (四)促进企业跨区域经营。支持企业“走出去”,在销区建立营销网络,及时了解和反馈销区信息,扩展玉米销售渠道;到粮食主产区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延伸产业链,开展深度合作,适时将面粉,大米运回县内,稳定和扩展省外粮源。  

  (五)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产区和销区各类市场主体直接开展粮食购销贸易、联营,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产销合作。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共同组建跨区域的粮食收储、加工和经营企业,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六)创新产销合作发展方式,拓宽合作渠道。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粮食交易中心平台,实现全国联网竞价交易。补齐短板,探索“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粮食产销合作中的应用,支持粮食企业互联网发展,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开展期货贸易,创新产销合作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支持产销合作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产销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产区和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协调机制,承担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搭建合作平台,及时沟通粮食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相互通报协议(合同)履行情况;要组织企业考察交流、参加粮食产销合作洽谈会等产销对接活动,督促企业积极履行协议(合同)。  

  (二)建立粮食产销合作激励机制。县级有关部门要制定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粮食产销合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三)做好运输保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交通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好运输问题。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优先运输、优先装卸,促进产销合作粮食的顺畅运输。  

  (四)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构建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条件企业的粮食收购和从产区合作企业购进粮食,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有关金融支持政策。  

  (五)培育和壮大粮食产业龙头企业。支持大型粮食企业参与产销合作,重点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发挥龙头企业在促进粮食产销合作中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产销合作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  

  (六)坚持诚实守信,共同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协会重点推荐经营条件好、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参加粮食产销对接活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不讲诚信的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合作方通报。企业要坚持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用,打造诚信品牌,严格履行产销协议(合同),促进粮食产销合作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定襄县粮食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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